永平县主要招商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7
一、凡到永平投资的国内外客商,除享受国家、省、州的相关政策外,坚持谁投资、谁管理、谁受益的原则,实行相关部门跟踪服务,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。
二、外来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的,从投产之日起按政策规定给予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。
三、凡外来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永平创办生产性企业,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,县政府给予土地、水价、电价优惠。
1、土地方面:采用租赁、入股、征用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征用土地的,按供地价扣除征地成本后的差额,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。
2、水费方面:建厂期间需要使用城市自来水施工的,水价按建筑用水的90%收取。投入生产后,生产用水5年内按城市居民用水收费标准收取。在县级苏屯工业小区内建厂的,3年内工业用水按当地工业用水现价优惠20%,3年后水费按县内工业用水的90%收取。
3、电价方面:属普通工业用电的,投产3年内,按当地普通工业电价优惠5%收取。
四、外来投资者及眷属来永平开办企业和开发项目的,享有县内居民和企业的同等待遇,并优先解决户口、子女入学等问题。
五、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永平创办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,县政府对当年实际引资额进行考核评定后,给予中介人0.5%至1.5%的一次性奖励,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。
六、外来投资者在永平创办生产性企业,年纳税超过50万元的,按每年实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。
七、投资者在永平投资兴办高中学校的,县政府给予土地、税收、财政等政策优惠。所需土地在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前提下,实行划拨用地价,必须收的费用按下限收取。办学规模达12个班,经教育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,除州补助外,县政府再给予200万元的补助。
八、建立企业投诉中心,实行主要领导企业服务日制度、办事服务承诺制度、程序告知制度、首问责任制度、企业评议行政经济管理部门和挂牌保护企业制度,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。